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或附“专用采购证”:
(一)、货物类
1、一般设备
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摄影、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含除湿设备),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吸尘器、碎纸机、饮水机。
2、办公家具
办公用桌、椅、沙发、茶几、书柜、档案柜及学生用桌椅、床铺,科研和医疗专用家具。
3、交通工具
轿车、越野汽车、卡车、旅行车、大客车、救护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消防车、警车、通讯和广播用车、其他专用汽车、摩托车、船只。
4、专用设备
系统集成、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移动硬盘、u盘、数据工作站、刻录机、ups电源),通讯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发电设备、电改工程设备、水改工程设备、电梯和起重机、炊事设备、锅炉、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道路清扫设备、教学设备、监控设备(不含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消防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文艺设备、体育器械、警用设备和用品、保安设备、灯光音响设备。
5、专用材料
应用软件、制服和劳保用品、药品、医疗耗材,实验室用品、工具和仪器、燃料、储备物资、教科书、录音录像带。
6、附“专用采购证”的购置
电脑耗材、零星办公用品、小五金电器、水暖器材、3万元以内的印刷。
(二)、工程类
1、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
2、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
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4、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环保、园林绿化、河道整治疏浚、农田水利工程。
5、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其他各类工程。
(三)、服务类
1、公务车辆的维修、保险、装饰、轮胎、加油。
2、3万元以上(不含3万元)公务印刷品的印刷。
二、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交通工具的采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二)、工程类
市级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工程类项目全部实行公开招标。
(三)、服务类
所有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服务类项目都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期限内的协议供应商。
三、说明及要求
(一)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实行政府采购资金国库直接支付制度。凡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和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拒付资金。
(二)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三)严禁采购人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集中采购。采购人采购同一品目货物的原则上每半年申报、采购一次。
(四)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引导功能,将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列入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政府采购应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优先采购环保、节能产品,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