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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鄂财采发[2008]5号)
日期:2008-05-06 17:10:12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监察厅文件

湖北省审计厅

 

鄂财采发[2008]5

                                                                                            

 

湖北省财政厅 监察厅 审计厅

关于开展全省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了解和掌握政府采购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推动和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湖北省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决定于20085月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现就各地专项检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此次专项检查是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过程中,根据政府采购改革发展形势作出的重要决策,这既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的客观需要,又是从源头上防止腐败、建立长效机制的有力措施。

政府采购法实施五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采购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不断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由初创阶段进入全面发展阶段,在防治腐败方面发挥了基础性的、有效的和明显的作用。但是,我们仍需清醒地看到,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时间还不长,我们的工作与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仍然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开始显现,采购活动中行为不够规范、违规操作、恶意串通等违规违纪行为比较突出,甚至个别从业人员贪污受贿。这些问题严重破坏了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损害了公共利益,也败坏了政府采购制度的声誉,阻碍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化与发展。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加强学习,统一思想,认真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检查,切实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的各项规定。

二、专项检查的任务和目的

此次专项检查的任务和目的是:在广泛开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检查的基础上,摸清和掌握政府采购领域中存在的问题,重点查找法律制度、管理体制、监督机制、操作执行等方面存在的缺失和薄弱环节;通过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使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受到深刻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自觉增强依法行政、依法采购意识;针对自查和重点检查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严肃查处不规范行为,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奠定基础。

通过检查,促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一步掌握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提高依法采购的意识和能力,纠正错误观念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堵塞管理与操作执行的漏洞,促进廉政建设,确保各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得以正确地贯彻执行。

三、专项检查范围

此次专项检查的范围是,各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2006年和2007年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其中,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指获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的甲级和乙级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四、专项检查组织与实施

按照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省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共同成立湖北省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并组织督导组加强对各市、州、县(市)专项检查工作的指导和督导。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负责整个检查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协调。全省各地的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组成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并组织督导组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的专项检查工作的指导和督导。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市、州、县(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负责汇总本地区专项检查情况和总结报告,并上报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负责汇总全省专项检查情况和总结报告,报全国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五、专项检查工作安排

专项检查工作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从5月开始,到9月结束,具体分为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整改提高和验收总结四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查自纠。5631日为自查自纠阶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政府采购法和有关制度规定,增强开展自查自纠的主动性。各单位要对本单位2006年和2007年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开展自查自纠。主要内容包括:

1.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依法实施采购的情况,是否存在规避政府采购行为;

2.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是否存在不编漏编现象;

3.采购方式选择和执行情况,有无违规行为;

4.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执行情况,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是否都执行了集中采购;

5.采购组织程序、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环节执行情况,是否执行了制度规定,有无违规行为;

6.工程实施政府采购情况,有无规避招标等违规行为;

7.上级专项资金实施政府采购情况,是否都执行了制度规定;

8.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情况,是否严格执行了制度规定;

9.受理质疑案件的答复处理情况;

10.采购代理机构财务开支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财经纪律现象;

11.其他有关情况。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自查自纠情况归纳整理,查找问题根源,写出自查自纠报告,并填写自查自纠有关表格(电子版)。采购人应当填写表格1、表格2和表格7;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填写表格3、表格4和表格7;社会代理机构应当填写表格5、表格6和表格7

各县(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应当在65日前将自查自纠报告和汇总后的电子化表格上报所属市、州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同时上报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各市、州专项检查领导小组65日前将本级的自查自纠报告和电子化表格汇总,610日前将全市、州的自查自纠报告和汇总后的电子化表格上报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615日前将全省的自查自纠报告和汇总后的电子化表格上报全国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二)重点检查。61731为重点检查阶段。为了保证专项检查工作质量,各地要对采购规模大、采购项目多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执行情况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的具体范围为:各市、州、县(市)采购人的重点检查覆盖面要达到本地区所有采购人的30%,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重点检查覆盖面要达到100%。各地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由所在地的市、州、县(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负责进行重点检查。其中,凡在武汉市财政局备案的在汉社会代理机构由武汉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负责重点检查,其余在汉的社会代理机构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由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负责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检查小组或者检查工作承担机构应根据重点检查情况写出检查意见和处理建议上报本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在重点检查期间将组织若干督导组到各地抽查和督导。

(三)整改提高。8131日为整改提高阶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结合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阶段中暴露出的问题,以及重点检查意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情况要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本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再由各市、州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上报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整改措施不力,效果不好的,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将督促其重新进行整改。

(四)验收总结。9130日为验收总结阶段。整改提高工作完成后,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将组织验收小组赴各市、州、县(市)督导,并负责省直各单位的验收。各市、州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负责本级单位的验收和对所辖各县(市)的督导,各县(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负责对所辖各单位的验收。各市、州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总结分析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原因,形成分析报告,并上报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确保专项检查工作不走过场,将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在检查期间将组织若干督导组到部分地区进行督导。

六、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按照重点检查的要求组成若干检查小组和督导小组,分别负责对省直单位的重点检查工作和地方专项检查工作的督导。各市、州、县(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所在地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出符合本地区实际的相关配套文件和工作方案,确定负责重点检查的工作人员和督导工作的小组,以指导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

(二)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通力合作,从经费和工作人员上给予必要的保障,精心组织和安排各个阶段工作,做到人员落实、经费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确保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依法行政,公正严格。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在专项检查工作过程中,要做到依法检查,要准确运用法律和政策,严格履行查办程序,排除干扰,秉公办事,防止检查工作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严格。

(四)加强协调配合。各地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在专项检查过程中要协调配合,相互沟通,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整体合力,确保此次专项检查工作达到预期目的。

(五)加强信息统计汇总和定期报告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自查自纠电子化表格的发放、填报、汇总、上报工作,确保电子化表格发放到所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督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真填写,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要按时汇总上报。同时,在每一个工作阶段完成后,将有效工作成效、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工作情况及时报告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联系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朱平

电话:(02767818721   传真:(02787890028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监察厅       湖北省审计厅

 

 

二00八年五月四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检查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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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办公室    印发700       200854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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