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推进全市政府采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按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荆财采发〔2006〕155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07年度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市、区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包括是否存在规避政府采购的行为,是否存在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的现象等。
2、政府采购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包括是否依法编制了政府采购预算,是否按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执行等。
3、政府采购计划审批和政府采购的运行情况,包括是否按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是否按批准的政府采购方式操作,有无擅自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行为,政府采购运作程序是否规范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实行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县、市、区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行为的检查,市政府采购办将组成检查组进行抽查。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阶段。各县、市、区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通知》和有关文件要求,对本部门(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进行全面自查,重点是上年度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第二阶段:重点抽查阶段。各县、市、区要组成专班于
第三阶段:检查结果处理阶段。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如实反映并采取措施纠正的,酌情从轻处罚和不予处罚;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未及时反映或纠正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和省纪委《关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鄂纪发〔2003〕13号)进行处理,并将检查处理结果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告。
四、有关要求
1、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检查中要积极争取监察、审计、财政监督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查清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2、被检查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并写出自查报告。
3、各县、市、区的检查情况应于
4、凡日常监督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单位,未按时报送自查报告的单位以及整改未落实的单位,应作为重点抽查的对象。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