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采购制度监管。组织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有关行政法规,拟定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制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程序。
2、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参与本级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批复及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具体组织本级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执行及资金的审核等。参与制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配置标准。
3、政府采购信息管理。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管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维护、管理政府采购网络,统计、分析政府采购报表。
4、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审批采购人货物、服务类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的编制管理。
5、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监督执行政府采购合同条款,规定政府采购合同样式,受理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备案,制定政府采购的委托程序、委托书格式。
6、政府采购投诉管理。受理和处理政府采购投诉;受理政府采购的行政复议。
7、政府采购资格管理。负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管理本级政府采购“专家库”;负责采购代理中介机构的资格申报或认定。
8、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政府采购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政府采购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监督检查政府采购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上对下的业务工作指导。
9、规定并实施对同级集中采购机构业绩考核的内容、标准、方式,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检查同级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活动和内部机构设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参与规定同级集中采购机构的预算体制以及政府采购经费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