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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各方权责 强化政采履约验收管理
日期:2015-08-07 00:00:00

编者按 履约验收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环节,也是保证政府采购质量的关键,直接影响到政府采购活动的成效。《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那么,在具体的政府采购实践中,究竟应如何科学有效地进行履约验收呢?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刘恒斌:

  在明确集采机构作为验收主体的相关权限和职能的前提下,采购单位可以委托集采机构参与项目履约验收。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何红锋:

  货物类项目按照货物交付时间验收,服务类的交付时间可能有些会比较长,按照约定的不同时间段不同期限进行验收,工程类的则是全过程跟进。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副秘书长 毛林繁: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参与履约结果验收,有利于推动其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安徽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 洪云钢:

  加强履约验收监管,要尽快建立全国联网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体系,将供应商行为纳入诚信体系,实行动态管理。

    政府采购的履约验收环节作为政府采购工作的最后一道关口,在实际采购活动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这不仅关系到政府采购活动的成败,也关系到政府采购的形象和声誉。

    财政部副部长刘昆2013年在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提到,我国现阶段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把节约财政资金和预防腐败目标放在突出位置上,过多强调"完全市场竞争"与采购程序限定,轻视对采购需求与验收的管理,这不仅导致目前政府采购效率不高且质量无法保障,也弱化了其他经济社会目标的实现。

    当前,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存在哪些问题?集中采购机构该不该参与履约验收?有关部门应如何携手解决履约验收存在的问题,切实采购到物有所值的产品?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业界专业人士。

    履约验收问题较多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蒋华中说,在采购项目履约检查的过程中,他们发现部分中标供应商不按照合同要求履约,产品存在过以次充好的现象。

    "在审查备案合同时,我们发现,采购合同与中标结果出入较大。"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刘梓久说,如采购人与供应商私下更改或订立背离中标结果的合同等内容,呈现的问题较多。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范东认为,由于现行政策对履约验收环节规定不细,约束性不强,在实际工作中,逐渐暴露出"重招标采购、轻履约验收"的问题。部分采购人轻视采购验收环节,收而不验、收而不实的现象时有发生,个别甚至出现与供应商相互串通,默许其改变参数、配置等情况。同时,验收环节的薄弱,也给少数供应商带来了可乘之机,不惜采取偷梁换柱等手段谋取利益。

    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办公室主任徐强看来,按规定,采购单位可自行组织验收。实践中,有的流于形式,采购双方暗中达成某种交易,无论产品质量好坏都能通过验收,或中标供应商不是采购单位满意的商家,就拒绝或不验收,为难供应商等。

    集采机构是否参与验收

    面对采购项目履约验收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集中采购机构该不该参与项目的履约验收?对此,采访对象意见不一,有人认为集中采购机构参与验收,可确保采购到物有所值的产品,提高政府采购满意度。有人则认为,在现有法律体系下,没有采购人的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直接组织验收可能也会费力不讨好。

    外交部财务司政府采购及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周慕良认为,对于大型复杂的采购项目,采购人自身很难完成项目的验收,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来验收可发挥其优势,其他项目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验收。

    在文化部财务司国有资产处副处长李峻看来,作为预算执行主体,负有主体责任,履约验收的主体由采购单位来担纲更合理。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刘恒斌说,在明确集中采购机构作为验收主体的相关权限和职能前提下,采购单位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参与项目履约验收。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副秘书长毛林繁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参与履约结果验收,有利于推动其向专业化方向发展。特别是集中采购机构参与验收,因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或参与其代理的采购项目履约结果验收,有利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廉政建设。

    徐强认为,集中采购机构参与履约验收具有很大优势,能够对供应商起到监督和警示作用,促使其诚信履约,有效防止采购人和供应商暗中操作等现象的发生,确保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从而达到预期的采购效果和目的。

    同时湖北省政府采购协会副秘书长宋军则对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履约验收持有异议。他举例说道,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履约验收,有推卸责任之嫌。目前,个别采购人认为,在采购活动中,没有什么"权力",索性什么事都不管,把本该由自己负责验收的事委托给采购代理机构,一旦采购活动出现差错,可以将责任推得一干而净。

    各方共同发力强化监管

    安徽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洪云钢建议,加强履约验收监管,要尽快建立全国联网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体系,将供应商行为纳入诚信体系,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形成系统、准确的供应商诚信档案,对违法及失信行为进行备案,第一时间与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共享,并定期向社会公示。同时,加大违法成本,对供应商失信行为情节严重者,除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曝光外,还应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包括取消其政府采购市场准入资格及依法追究其违约的法律责任等。

    刘梓久说,他们将制定相关制度,明确各方权责,加大对采购金额大、社会影响面广、受到质疑投诉项目的抽查力度。

    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蔺华藏表示,对于项目的履约验收,必要时他们会邀请未中标供应商参与验收监督,如果有供应商对项目有质疑或投诉,该供应商同样也可以参与其中,促进履约验收的公平、公正。

    业界专家建议,要严把资金支付关口,凭履约验收报告和合同支付采购资金。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部门及各单位财务人员,要协助监管部门加强对采购合同和验收报告的审核,对无验收报告的合同一律不予支付资金。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环节存在哪些问题?

  违背招标文件签合同影响履约质量

  当前,履约验收环节存在哪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了解到,主要有供需双方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与招标文件不符,采购人与供应商私下更改或另行订立采购合同,中标供应商以次充好,不按采购合同要求供货等问题,还有部分采购项目出现没有单位去验收的现象。

  在外交部财务司政府采购及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周慕良看来,只要前期工作扎实,如采购需求精准,标书制作科学合理,后续履约验收就会比较顺利。

  供应商不按合同履约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蒋华中告诉记者,从2012年开始,该中心每年都会抽一些重点项目、民生项目和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进行履约检查,抽检的项目数在10个左右。在检查过程中,他们发现少数中标供应商没有按照采购合同要求履约,以采购计算机为例,供应商存在侥幸心理,有给采购人安装盗版软件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很难被发现,结果在验收的环节被专家发现了。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也十分重视项目履约验收工作,在该中心主任叶剑明看来,集中采购机构要善于抓关键环节,注重采购程序合法合规固然重要,但项目后期履约验收管理更应加强。该中心自去年9月份全面开始项目抽验,每个月都要抽验68个项目,这对供应商严格按照采购合同进行履约起到了很好的督促作用。私下更改采购结果

  "采购双方私下更改采购结果,中标后一个月内,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需到监管部门备案,在审查备案合同时,我们发现,合同与中标结果存在较大出入,呈现的问题较多。"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刘梓久举例说,如招标文件约定供应商交货时间为当年的9月份,但采购合同签的交货时间是第二年的2月份。有的采购人与供应商私下商量,更换采购产品。还有的采购人不满意中标结果,给中标供应商设置各种障碍,提出一些超出合同之外的要求,供应商能接受的就签了合同,接受不了的,就上升到了投诉。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汪泳说,采购合同结果与采购文件不符,采购双方私下订立背离中标结果的合同等问题,确实是项目验收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亟待破解。职责不明致集采机构背黑锅

  在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看来,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有时会出现谁都不管的问题。在整个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参与的较少,没有决定评标专家组成、开标、定标等权力,让他们去验收,动力不足。而对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他们没有法定赋予的职能,也缺乏专业的验收人员,这也是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缺陷,需要今后进一步明确。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刘恒斌认为,因为政府采购制度设计时,并没有明确集中采购机构可作为项目履约验收这一主体的职能,这给后续采购工作带来一定的弊病,致使采购项目出问题时,集中采购机构常会"背黑锅"。他提出,制度设计怎样更科学合理,各方职责明确值得思考。(王少玲)

  验收环节薄弱 供应商偷梁换柱

  自《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各地都建立起职责清晰、运转协调的"管采分离"工作机制。但是,由于现行政策对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环节规定不细,约束性不强,因此在实践中,逐渐暴露出了"重招标采购、轻履约验收"的问题。部分采购人轻视履约验收环节,收而不验,验而不实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与供应商相互串通,默许其改变参数、配置等情况。

  验收环节的薄弱也给某些供应商带来了可乘之机,不惜采取偷梁换柱、以次充好等手段谋取利益。另外,验收工作中,部分采购项目存在供货内容与合同内容不符、未经省财政厅审批采购单位私自改变采购产品数量或采购单位执行部分合同内容、但要求全额支付合同款项等问题。(范东)

  "五重五轻"影响验收效果

  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履约验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五重五轻"。重形式轻内容,走马观花不负责;重数量轻质量,标准降低难发现;重"硬件""软件",服务条款待落实;重结果轻流程,中间环节存隐患;重验收轻整改,问题依存未纠正等。

  验收内容不全面、验收工作不细致、验收人员不尽责都会导致较大的负面影响和严重的后果。最近发生的某民政厅采购的发霉面包一事充分说明了这一点。(王勇)

  缺第三方介入 权利寻租有空间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在具体实施时,由于缺少配套的实施细则,履约验收环节存在一些问题。

  采购单位是拟采购项目的使用者或管理者,对于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做法一般是采购单位自行组织履约验收。一方面,采购单位缺乏专业人才和专业设备,对验收的效果无法取得较为公允的评判,可能导致验收流于形式或是被供应商所主导。另一方面,没有第三方介入,给采购单位权利寻租提供便利,可能导致采购单位与供应商串通,在编制预算时提高标准,虚增数量,履约时默许供应商高配低供,多招少供等。

  多数采购代理机构没有履约验收,明显存在重采购轻验收的现象。(张瑾彧)

政府采购项目哪些内容需履约验收

  依据合同约定进行验收

  对政府采购项目要验收哪些内容?什么时候验收合适宜?记者就此做了随机采访。.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主张,以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组织验收。货物、服务、工程三类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的时间各不相同。例如,货物类按照货物交付时间验收,服务类的交付时间可能有些会比较长,按照约定的不同时间段不同期限进行验收,工程类则是全过程跟进。

  同时,接受记者采访的还有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蒋华中、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刘恒斌、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刘梓久及文化部财务司国有资产处副处长李峻等。他们一致认为,验收的内容应以采购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按照不同类别不同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履约验收。

  外交部财务司政府采购及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周慕良谈及该问题时说,外交部采购的信息类产品较多,从确定采购结果后,他们就督促需求单位与供应商进行沟通,这样可以形成采购双方的良性互动,及时沟通项目整体推进情况,也是全过程参与了项目的履约验收。(王少玲)

  三类采购验收内容各不相同

  根据相关规定,验收小组对货物类采购项目应认真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无损;核对品牌、规格、型号、配置、配置零部件编号、制造商名称、数量、价格;检查是否有检验证、合格证、保修证及原始装箱配置清单并加盖制造商供货专用章。如是进口设备需提供报关清单。核实供应商售后服务合同约定内容。需现场进行安装调试的,应进行现场安装调试验收,检验设备仪器运行状况。

  对服务类采购项目应按照合同约定内容,采取事中或事后,核实服务的内容和质量。

  对工程类采购项目应按照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李东)

  七查七看 看结果是否符合约定

  验收小组在组织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时,均应以签订的合同为依据,切实做到"七查七看",严格把关。

  查政府采购合同履约情况,看有无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搞偷梁换柱的情况;查技术参数、规格型号,看有无降低配置标准、以劣充好的情况;查标的物履约数量,看有无随意调整、账实不符的情况;查到货接收手续,看有无非全新包装、资格证明文件不齐全的情况;查隐蔽工程,看有无偷工减料、中间环节验收不到位的情况;查安装调试、人员培训等服务事项,看有无敷衍应付、承诺"兑水"的情况;查工期,看有无不按合同履约、无故拖延时间的情况。(王勇)

  相关链接

  宁夏 结合六项内容组织验收

  (通讯员 宋晓雨)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保证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近期,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该《办法》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的范围、程序、当事人职责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确定了验收内容。采购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和方式进行交付时,验收小组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各项承诺、合同要件、技术方案、配置型号等内容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项目验收工作。不得私自改变验收标准,降低验收等级,遇到重大的技术问题要采取民主原则解决,验收小组成员都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力。

谁来担当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主体?

  履约验收主体需进一步明确

由谁来担当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主体更为合适?这个话题一经抛出,便引起了业内人士热议,他们所持观点各不相同。有的认为按照政府采购相关  法律规定,验收主体就是采购人;有的认为,由集中采购机构主导项目履约验收较为合适;还有的则认为,引入第三方检测机构或邀请未中标供应商参与项目履约验收效果会更好。

  采购人法定责任不可推卸

  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谢凤根说,由于江西省本级没有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项目都是交由社会代理机构操作,项目的履约验收都由采购人来完成。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汪泳都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采购人是项目履约验收的主体。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刘梓久也认同此观点,"今年,我们正在设计出台一个有关履约验收工作开展的办法,明确采购人是履约验收主体。集中采购机构受我们委托,可重点抽查社会关注度高或容易出问题的项目,确保采购效果,提升政府采购满意度。"

  文化部财务司国有资产处副处长李峻也认为,作为预算执行主体,负有主体责任,履约验收的主体理应由采购单位来担纲更合理。

  集采机构受委托可验收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刘恒斌介绍说,目前,内蒙古自治区的政府采购项目全都是由采购人自己验收的,该中心没有介入这一环节。但采购单位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不过前提是,在制度设计方面,应明确集中采购机构作为验收主体的相关权限和职能。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蒋华中说,目前,该中心组织采购的项目,他们会对履约情况进行抽检,对于复杂的项目,还会邀请业界专家、采购人代表一起,组成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

  外交部财务司政府采购及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周慕良认为,一些大型复杂的采购项目,采购人自身很难完成项目的验收,此时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来验收,其他项目采购人可自行组织验收。

  对于集中采购机构可否作为验收主体的问题,刘梓久说出了自己的想法,集采机构能否胜任该项工作?他们有没有足够的专业人员开展验收工作?在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同时,有没有精力做好?这些问题值得思考。

  引入第三方检测机构

  周慕良认为,在履约验收过程中,可以考虑引入第三方检测机构,而且前期还可以就采购需求的提出,标书的制作给采购人提建议,让招标文件更加客观公正。

  记者了解到,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专门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履约验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以明确采购各方权责。对于项目的现场抽验,他们采取了多种组合方式,就目前而言,该中心一般通过委托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或抽取专家的形式组成抽验小组。今后,该中心也不排除考虑引入未中标供应商参与其投标项目的现场抽验工作。

  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蔺华藏表示,对于项目的履约验收,必要时他们还会邀请未中标供应商参与验收监督,如果有供应商对项目有质疑或投诉,该供应商同样也可以参与其中。"下一步,我们也考虑引入未中标供应商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但具体以怎样的形式参与,如何才能真正发挥他们的作用等问题,还需进一步探讨和明确。"

  有业界专家表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其中"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会有两种理解:一是委托其采购的代理机构就有履约验收的责任和义务;二是采购人委托其验收才验收。这就造成采购实践中,很多采购代理机构不组织验收,不少采购人也觉得不是自己的事,轻验收。因此需要法律进一步明确。(王少玲)

  集采机构主导验收具有优势

  政府采购是一个由编制招标文件、评审、履约验收等一整套环节组成的,可以说,编制招标文件是招标的前提,是基础,评审是关键,履约验收是根本,履约验收前的大量工作都是为采购结果所做的充分准备,而只有通过履约验收,才能衡量采购结果的客观真实。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采购的执行部门,从开始就介入直至最后履约验收,了解情况,熟悉细节,具有很大优势,一些项目从合同签订后,就可以前期考察,了解材质、做工,掌握前期情况。否则,一些产品只从外观或表面上是难看出材质好坏的。另外,还可以将情况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是否按规定时间供货,是否按合同内容供货等。

  当然,集中采购机构每年执行上千个计划,很难完成对所有项目的验收工作,集中采购机构自己划定验收范围。例如,根据实际情况,根据项目额度大小,划定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徐强)

  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中没有规定验收过程中利害关系人必须回避。如果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没有参与验收,政府采购链条是不完整的。

  实践中,采购代理机构只负责招标采购工作,提供合同模板,合同由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签订,一般不介入项目的验收环节。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已成为"惯例"。采购人既是合同的主体和最终的使用单位,同时也是履约验收的主体。这样容易造成验收流于形式或者被供应商主导,因为采购单位缺少专业人才和专业设备,不能做到有效验收;可能导致采购单位和供应商串通,因为采购单位既是规则的制定者又是实际使用者、验收者,可以在编制预算时提高标准、虚增数量,履约时默许供应商高配低供,多招少供,寻求权利的寻租,造成政府采购中的腐败行为。

  所以,政府采购的履约验收应引入第三方参与,比如在集中采购机构设置专门的部门,组织协调验收工作,聘请专家验收。(张瑾彧)

  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验收有推卸责任之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接受采购人的委托,负责组织对供应商的履约进行验收。但笔者对"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履约验收"规定持有异议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履约验收,最核心的问题有违政府采购活动相互监督制约之理念,即:采购者、验收者、使用者三分离的理念。政府采购制度之所以受到推崇,在于完善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这种相互监督制约机制,不仅体现在公开、公平、公正上,而且在制度的设计上就规定了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最大限度地避免了暗箱操作。如果采购代理机构既是采购项目的采购者,又是采购项目的验收者,那么,人们对采购项目的质量也会产生怀疑。

  二是由于法律对"采购代理机构"界定不严谨,是否所有的"采购代理机构"都可以组织履约验收?《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但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是不是采购代理机构还是一个问号。既然法律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履约验收,也就是说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可以组织履约验收,而在实践中由部门设立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是不是采购代理机构呢?能不能组织验收还值得探讨。

  三是采购人委托给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履约验收,有推卸责任之嫌。目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部分采购人有一种不好的倾向,认为在采购活动中自己没有什么"权力""索性"什么事都不管,把本该由自己负责验收的事也委托给采购代理机构,一旦在采购活动出现什么差错,可以将责任推得一干而净。所以,在没有明确政府采购各当事人职责和相关配套规定出台的情形下,笔者不赞成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履约验收。

  四是从某种程度上讲,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履约验收相应地增加了行政成本。对采购项目的验收本来就是采购人分内的工作,法律之所以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托其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或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是为了明确各当事人的职责和发挥专业部门的特长,而采购人在履约验收中有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可推卸和替代的责任,是自己分内的事。如果采购人将本可以自己组织验收的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委托给采购代理机构,会增加一笔委托费用,无形中增加了行政成本。(宋军)

  集采机构参与履约验收是其职能体现

  实践中,一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后即结束其代理,而由采购人与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采购人组织但采购代理机构不参与履约结果验收,这实际上是一种"缔约"过程代理,非完整经济学意义上的采购代理。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要求对履约结果验收,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同时,对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规定还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而完成采购。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界定的采购代理是经济学意义上的采购,包括缔约和履约两个环节。从需求与供给这对矛盾分析,采购人是需求人,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是供给人,所以履约的核心在于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诚信履约供给采购人。而其供给结果是否符合采购需求,则需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履约验收,并按约定支付费用,这也是《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的法理出处。

  当然,《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要求采购人或者其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履约结果验收,并没强制规定"委托代理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参与履约结果验收",即采购人依法可以委托,也可以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而由采购人自己组织履约结果验收,采购代理机构参与,也可以不参与采购人组织的履约结果验收,均符合《民法通则》关于委托代理的规定。但实现采购宗旨的核心不在于缔约环节,而在于采购结果。并且,只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参与采购全过程,包括履约结果验收,其代理才是经济学意义上的采购代理。

  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代理应当包括履约结果的验收,同时,采购人也应当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与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委托其组织履约结果验收。(毛林繁)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环节 如何监管?

   健全相关制度 加大督查力度

  在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环节中,监管部门应如何监管?记者采访了监管部门、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和业界专家代表等,他们认为,监管部门应不断建立健全有关履约验收相关制度,明确各方职责。同时,加大对履约验收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严处,对做得好的供应商给予相应的奖励等。

  制定政策明确职责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刘恒斌建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断完善履约验收相关政策,明确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供应商等各方职责,做到分工明确,权责明晰,共同将该工作做好。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刘梓久明确表示,今年拟将出台相关制度,对履约验收工作加以规范。

  记者了解到,青海省十分重视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2011年,该省政府就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强对履约验收环节的监督。

  据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蔺华藏介绍,代理机构对一般性采购项目按比例抽验,年度抽验率不会低于30%,对重点采购项目或采购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他们还将会同采购人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必要时还会邀请未中标供应商参与验收监督,如果有供应商对项目有质疑或投诉,该供应商同样也可以参与其中。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仅会在网上"曝光",而且财政部门也不会支付资金。

  "从近几年的执行情况来看,效果非常明显,现在正在想办法解决200万元以下项目的履约验收出现的问题。"蔺华藏说。

  而在文化部财务司国有资产处副处长李峻看来,监管部门应减少前置审批,加强后续监督,也可对验收环节实行全过程动态监管,通过电子化手段对履约验收环节录音录像,以备查,确保履约验收不流于形式。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刘梓久表示,他们重点会对社会关注度高或容易出问题的项目,加大抽查力度,严肃处理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蒋华中认为,履约验收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一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有处罚权,可根据履约验收实际情况进行奖优罚劣,促进该项工作规范开展。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汪泳说,监管部门应强化合同备案管理,认真审查采购合同与采购文件是否相符,不符的则合同备案不能通过,同时,加大对项目的抽查力度,确保采购质量,提高政府采购满意度。

  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谢凤根表示,目前,在履约验收方面,他们还没有收到采购人反映存有问题的案例,通常情况下,在采购项目完成之后,他们会要求采购人尽快验收,如果因采购人不满意采购结果或不满中标产品等其他原因,视情况他们会邀请专家作为第三方对产品进行鉴定,看其是否符合合同要求,让采购人心服口服,督促采购人尽快验收。

  同时,他们要求项目必须验收后才能付款,采购人申请资金支付时,如果没有验收单,将无法进行后续资金支付,如果是供应商的问题,一经查实,同样会予以严肃处理。

  设立专门监督部门

  集中采购机构要加强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当前,许多集中采购机构只负责组织采购,却没有进行合同履约验收工作,以致出现签订的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或不按合同履约验收的情况,甚至还存在设备购买后长期放置不用、浪费资源的情况。为此,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设立专门合同履约与货物验收的监督部门,统一管理履约验收与政府采购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苗雷)

  引入第三方价格监管

  创新履约管理方式,探讨第三方价格监控。加强履约监管是政府采购管理中最重要的一环。因此,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联合该市主管部门,对实体商场进行实地检查,及时发现履约执行中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强化履约管理;探讨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第三方价格监管;利用政府采购领域专业的大数据服务,一是对通用类货物价格实行动态价格监控和预警,防范政府采购价格"虚高";二是通过对大量数据的分析、挖掘,为政府采购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肖香玉)

  建立健全验收考核制度

  建立以集中采购机构履约验收为主,同时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需要,以采购单位验收(如物业、线路租赁等类别项目)和专业检测机构验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等类别项目)为辅的履约验收体系,建议监管部门应对履约验收过程进行监管。

  一是明确验收责任、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细则,细化验收程序和责任,建立验收依据和验收记录台账,对是否具备项目终验条件做出具体规定。

  二是建立和健全验收专家库及验收专家考核制度。建议监管部门完善相应的验收专家库建设,加强对专家的履约验收工作业务培训,明确其权利和义务。建立考核制度,对专家的专业水平、实践经验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实行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的考核制度,提升验收专家的履约验收水平。

  三是加强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力度,凡是重大或比较复杂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全程参与履约验收工作。同时根据项目不同特点,适时组织专项验收工作,坚决杜绝个别供应商和采购人在履约过程中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强化履约验收的纪律性和严肃性,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社会公信力。(李东)

  强化监管推履约验收责任终身制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过程进行监管,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规范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监管。

  一是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监管,要不断完善法律规章、健全长效机制。针对目前法律规章尚无明确采购项目验收程序和相应责任归属法律条款的情况,有关部门应尽快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设立类似工程质量责任制度的"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责任终身制",从源头上杜绝"无法可依"情况的发生;同时应出台履约验收操作细则,例如分段验收,合同签订至项目基本建设完成为初验阶段、项目试运行至完成全部所投标项任务为终验阶段、经终验合格正式交付使用为进入维护阶段,各阶段的验收内容应明细化、规范化。

  二是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监管,要切实优化监管方式、形成监管合力。可考虑采用第三方独立验收制度,能客观、公正地组织验收而不代表采购人利益,还可以选择专业并有针对性的技术人员对技术验收环节负责。

  而对于重大或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除邀请技术专家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外,还应考虑纪检、国有资产、审计等部门共同参与验收并对验收过程进行合力监督,及时发现并上报验收中存在的问题,有助于维护采购各方合法权益。

  三是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监管,要确保落实责任到人、做到职责明确。各级地方部门应将具体工作落实到人、责任落实到位。

  采购人方面应加强对单位内部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在项目验收环节明确责任人员、验收依据和验收记录,项目验收中,招标经办人员应回避;监管部门应派专员全程参与验收工作各环节,随时与验收专家沟通了解存在的问题,待验收结束后请所有验收人员在验收报告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旦发现问题立即责令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是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监管,要落实构建联网体系、加大违法成本。应尽快建立全国联网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体系,将供应商行为纳入诚信体系进行系统管理,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形成系统、准确的供应商诚信档案,对供应商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合同履约、采购人满意度、被投诉及应诉等状况详细登记,对于违法及失信行为进行备案,第一时间向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共享,并定期向社会公示。

  对供应商失信行为,情节轻微者可令其消除影响并加强对其后续监管;情节严重者除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曝光外,还应受到处罚,包括取消其政府采购市场准入资格,及依法追究其违约的法律责任。(洪云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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