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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号令"评析专题:简洁规范好操作 程序清晰易理解
日期:2014-02-24 10:51:21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刘跃华 
 
  编者按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74号令)的出台,是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进程中的一座里程碑。此前,人们对非公开招标方式的操作一直局限在《政府采购法》字里行间寻找依据,或者借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或者以省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发文的形式,阐述对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要求。74号令的发布无疑给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规范操作带来了清新规范的空气。对于政府采购领域的这一重要规定,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从中看到了什么?本报继续刊登业界人士的评析。
 
  扩大竞谈和单一来源采购适用范围
 
  74号令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选择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它的适用范围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要素和步骤是:谈判小组→谈判文件→响应文件→最后报价→成交候选人→成交供应商。
 
  74号令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要素是:采购人→特定供应商。
 
  询价适用于定型产品或标准产品
 
  74号令第二条第五款规定:"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询价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只有货物,询价采购方式的步骤是:询价小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成交候选人→成交供应商。74号令第四十四条规定:"询价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这就明确地告诉人们询价采购货物的对象是定型产品或标准产品,即对产品(或零件)的类型、性能、规格、质量、所用原材料、工艺装备和检验方法等规定统一标准而生产的产品,如交通工具、电器等。
 
  拓宽非公开招标方式适用情形
 
  74号令第三条规定了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三种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适用情形:"(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以上条件与《政府采购法》比较,有了更多的可操作空间,适用的范围更大一些,一方面可以是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而且也可以是集中采购目录外的;另一方面,可以是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也可以是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当然限额以上须要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这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是相同的。
 
  增加主管预算单位话语权
 
  74号令第四条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这里没有包括工程,因为《政府采购法》规定工程采购适用招标投标法。
 
  另外,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不仅要报设区的市州政府财政部门批准,还要报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这对于加强预算管理、增强预算意识非常重要。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它单位的收支预算称为单位预算。单位预算是国家预算的基本组成部分。
 
  各级政府的直属机关就其本身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年度经费收支所汇编预算的负责部门称之为主管预算单位,这在该令第六十条已经阐述清楚。增加主管预算单位的话语权,这是因为大部分采购人隶属于某行政机关,如果没有主管预算单位的介入,将会导致财政预算资金失控。
 
  保密要求得到强化
 
  74号令第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74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政府采购保密要求在74号令中得到了进一步强化。
 
  专家组成更加合理
 
  74号令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这是对《政府采购法》关于谈判小组组成人员数量的深化,也体现了对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重视。
 
  另外,专家可以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也可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并特别规定复杂项目可抽取一名法律专家参与。单一来源采购没有规定需要多少人员组成单一来源采购谈判小组,对于节约采购成本很有好处。
 
  采购周期有效缩短
 
  74号令第八条第一项规定:"(一)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的"确认"二字,不仅赋予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定的采购文件、询价通知书编制权,同时也大大放宽了先行成立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然后制作谈判文件和询价通知书的空间,显得较为灵活,应该是可取的,也是对《政府采购法》合理有效的诠释。
 
  如果严格地依照法律规定,组成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谈判→确定成交候选人→推荐成交供应商,这样做合法性强,但灵活性较差。但采用上述做法,则减少了许多的采购成本,仅谈判小组只要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无不合理条款就可以直接进入谈判阶段,缩短了采购周期。这也是74号令一大亮点。
 
  另外 74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过去借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做法,不仅体现不出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优越性,也令采购人或供应商为漫长的等标期而头痛。询价采购也是如此。而单一来源采购之前需公示5个工作日,是因为方式特殊。
 
  反倾向性要求十分鲜明
 
  74号令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这里与《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遥相呼应的。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不在此列。
 
  推荐供应商方式多样化
 
  74号令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这一条款的提出,不仅给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较大的活动空间,而且也是对《政府采购法的理性解释,因为在现阶段,没有现成的供应商可供选择的话,势必要影响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
 
  投标保证金数额增加符合实际
 
  74号令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这是因为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预算数额一般不是很大,另一方面保证金数额太小失去了信用保证的作用,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限定的1%的保证金多一倍也是很有必要的。
 
  供应商只有两家可申请谈判
 
  74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这是借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做法,使采购更具可操作性。
 
  谈判小组权限得到增加
 
  74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谈判是要谈得买卖双方均满意才好,如果买不到产品或服务,还不修改谈判文件,势必影响采购人的工作。
 
  而《政府采购法》仅仅只对实质性条款的修改要书面通知每一个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而没有阐明实质性条件的范围,这又是74号令的一个亮点。
 
  另外,对于需要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可以采用票决和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
 
  谈判轮次不受限制
 
  74号令自第三十三条至三十四条,对谈判过程没有着墨过多,只要求有"最后报价",这无论是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供应商都有益处。也就是说,只要不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可以敞开胸怀与供应商进行谈判,谈到"花儿谢了"也未尝不可。
 
政府采购信息报2014年2月17日第1549期3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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