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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代表如何参与评标
日期:2015-07-18 00:00:00

(此文发表于2015年7月7日的《中国政府采购报》上)作者:宋军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第四十五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第七条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以下简称“214号文”)第十四条均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此条规定,实操人员理解不一,致使评审过程中采取不同处理方式。采购人代表究竟应如何参与评审呢?

 

首先,要关注采购人代表如何产生。在实务操作中,许多采购人代表是项目的直接负责人,从项目可行性研究到方案提出,到组织实施,参与了全过程,这些人往往会与潜在供应商打交道,征求相关供应商的意见,是供应商公关的对象。这种角色的采购人代表,在评审委员会中发挥了怎样的作用?他们是如何评审的?这都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采购人代表在评审委员会中的作用,笔者认为主要有两个:一是介绍采购需求,将采购需求不全面或无法描述清楚的地方,通过采购人代表的再次介绍,可使评审专家更加清楚。二是解决矛盾,当评审活动中出现对采购人意志理解的偏差时,可以代表采购人对需求设计初衷进行解释说明,从而解决评审现场的矛盾。

  既然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有这么多好处,为什么又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呢?笔者认为,抽取专家时,专家库中的采购人单位相关人员应当回避,不得挤占专家名额,避免因采购人代表占比太多而左右采购结果的现象。

  采购人代表如何参与评审,看似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却十分不好处理。在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等非招标方式的采购活动中,基本上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对响应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只需要直接判定是否符合采购文件的实质性需求即可,各项指标较为客观,采购人代表在评审委员会中的影响力不大,很难一人左右评审结果。但在招标采购中,采用综合评分法时,采购人代表很可能通过现场发言影响其他评审专家的意见。如何防止这种现象?《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采购人需要在评审前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当事先提交书面介绍材料,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书面介绍材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评审委员会应当推选组长,但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据此,代理机构应在评审前与采购人充分沟通“歧视性、倾向性意见”的范围,避免采购人出现不当言论。

  最后,笔者认为,解决采购人代表如何参与评审的根本解决办法是出台完善、可操作性强的管理实施细则,细化各种采购方式的评审方式,以及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并对突出性、普遍性的问题作好法规界定与解释工作。同时,应尽快成立全国性的政府采购协会,由政府采购协会组织对政府采购中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出台相关的行业规定,等行业规定成熟之后,再上升为法律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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