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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下政采实施程序与各相关人职责的新变化
日期:2015-03-26 00:00:00

  随着《预算法》的修订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透明化,政府采购各相关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更加明确、明细。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政府采购的实施程序有所变化,其相关人在实施中的职责也有所调整,其政府采购实施的基本程序和各相关人的职责主要为:

  一、制定和公布集中采购目录

  集中采购目录是政府采购的第一信息。条例第三条规定,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法》第七条规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的公布时间应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时间而定,一定要在部门预算编制之前公布。

  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随部门预算一起编制。《预算法》第十二条规定,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预算法》是上位法,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必须按照《预算法》的要求进行,采购人在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过程中是第一责任人,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质量负全责。因为在采购活动时,必须公布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预算过高,国家利益受损;预算过低,易出现废标现象。采购项目预算编制既要按照《预算法》"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的原则,又要按条例第十一条和第五十九规定的采购标准进行。采购标准是指项目采购所依据的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等。

  三、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批与下达

  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批随部门预算一起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由财政部门随同部门预算一起下达。 

  四、采购人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报备

  条例对采购方式的选择权作了明确的规定。采购人按照采购工作计划在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前,应按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即: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这就明确规定,凡是并经过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只有在采购活动因废标等原因采购活动失败后,需要采用原选择的采购方式之外其他方式时,即,招标采购方式改为非招标采购方式或直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才需向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申请变更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规定,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为了解决财政管理体制与《政府采购法》冲突的问题,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并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行使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职权。

  为了落实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条例第二十三条还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但因条例没有规定报备的具体要求,笔者的理解:采购人报备的基本资料应该包括:采购项目名称及基本情况、采购项目预算、拟采用的采购方式、供应商的资格(资质)条件要求、拟实施的时间、拟供货或完工时间、采购项目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有主管部门(主管预算单位)的附主管理部门的意见。采购进口产品的,还应按《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规定进行。

  采购人可依法选择的采购方式的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

  五、采购人组织采购

  采购人组织采购有四种模式可供选择,因此,采购人必须依法进行选择,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一是委托采购。《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委托采购的采购人必须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并明确双方的职责。

  采购人在委托时,必须提供科学、合理、合法、完整的采购需求。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按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拟订合同文本,各类公示公告等,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二是批量集中采购。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

  三是协议供货。按协议供货管理模式的规定,采购人直接在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的协议供货商处采购。

  四是自行采购。《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自行采购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即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否则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对于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问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需要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在实施采购过程中,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是否进行现场监督,应因具体情况而定,湖北省的《湖北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规定,对采购金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对开标、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依我对法律的理解,既法无规定不可为。那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完全没有必须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六、确认采购结果和公示

  采购人实行委托采购的,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条例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七、签订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合同法的要求,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条例还在第五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对于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问题,条例四十八条规定,需要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其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八、供应商履约

  供应商按采购合同履约。供应商不得转包,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不得分包履约的,供应商也不得擅自分包。

  九、采购活动验收与支付 

  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条例第五十一条还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十、绩效评估

《预算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对采购项目的绩效进行评估,是采购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职责,采购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可以委托社会专业的中介机构对采购活动进行绩效评价,并对绩效评价的结果向社会公布。

此文发表于《政府采购信息报》2015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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