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4)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7)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4)开标前泄露标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