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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财采发〔2017〕101号)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中信用记录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17-04-11 00:00:00

 

 
 
 
 
 
 
荆财采发〔2017101
 
 
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中信用记录
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精神,现就加强政府采购失信行为信用信息记录查询、使用及管理,做好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的曝光和惩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的曝光和惩戒
各级财政部门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作出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等行政处罚决定应依法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上公布。同时,将相关信息上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统一按财政部的要求,将全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专栏中曝光。各地要积极推动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二、严格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查询及使用
(一)信用记录查询渠道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网络平台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用记录的查询渠道。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二)信用记录的使用
1.在政府采购项目执行中,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2.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选聘及日常管理中,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不得聘用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已被聘用的应当解聘其专家身份。
依法自行选定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查询有关信用记录,不得选定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3.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查询其信用记录,优先选择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项目。
4.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相关主体信用信息,不得用于政府采购以外事项。
三、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管理的相关要求
(一)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主要内容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地址、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处罚结果、处罚依据、处罚日期、处罚截止日期和执法单位等。属于自然人或评审专家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处罚结果、处罚依据、处罚日期、处罚截止日期和执法单位等。
(二)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发布的时间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应在本级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罚决定书、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表的电子版本等信息资料上报省财政厅。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处罚期限届满的,相关信息记录从专栏中予以删除。
(三)依法处理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依法做好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在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要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做到处罚程序合法。
(四)加强对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应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范的格式将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用信息上报省财政厅;应将相关责任主体政府采购信用信息的发布、查询、使用及档案管理等情况纳入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范围,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秩序的规范。
 
 
荆门市财政局
201746
 
 
荆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74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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