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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财采发〔2017〕126号)荆门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
日期:2017-05-25 00:00:00

 

 
荆财采发〔2017126
 
 
荆门市财政局关于明确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市直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质量,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支付标准,维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要求,结合荆门市市直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现就荆门市市直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通知如下:
一、支付主体。属于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二、支付范围。经市级财政部门选聘进入省政府采购专家库荆门分库,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或采购人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应按照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由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人向其支付劳务报酬。采购人代表参与政府采购评审的,不得向其支付劳务报酬。
三、计算方法及支付标准。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应按照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的时间计算。政府采购评审时间是指,评审专家按照专家库随机抽取短信通知或采购人通知要求,到达参加项目评审地点签字报到开始至评审结束。评审专家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即为政府采购评审结束。
(一)市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标准。评审专家参加市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不超过2小时的,劳务报酬300元,每增加1小时,劳务报酬增加100元,评审时间达到8小时,劳务报酬1000元。
(二)评审专家按照专家库随机抽取短信通知或采购人通知要求到达评审地点,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评审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应向评审专家支付100元的误工费,误工费在评审劳务报酬中列支。
(三)交通费、住宿费。
评审专家参加评审,其往返的市内交通费包含在评审劳务报酬中。
评审专家参加异地(本人申请评审专家注册时申报的工作地以外的地区)评审,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在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处凭据报销。
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的评审劳务报酬不得低于以上标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荆门市财政局
                                  2017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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